原告胡**与被告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尚欠其代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代偿款6000元及暂计利息5475.03元,共计11475.03元(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3月14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代偿款6000元,并以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