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山东阳光**********(以下简称阳光融合医院)、北京博爱**(以下简称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毛**诉称,原告因“发作性心慌10余年,再发加重2天”于2018年10月12日就诊于阳光融合医院,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中动脉重度狭窄”,并于2018年10月23日为我行“经皮大脑中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原告突发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等,当日又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原告持续昏迷状态。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转入博爱医院康复治疗,入院后因护理不当导致患者治疗和康复效果不佳。为求进一步治疗,患者后又陆续转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治疗。现仍持续呈昏迷和植物生存状态。二被告在为原告进行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导致原告...(本文书还有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