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马中德**********(以下简称威马成*公司)、威马汽车********(以下简称威马集团公司)、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上海公司)与被告成*高原********(以下简称高原汽车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马成*公司、威马集团公司、威马上海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威马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高原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马成*公司、威马集团公司、威马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原汽车公司赔偿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威马成*公司、威马集团公司、威马上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威马成*公司、威马集团公司、威马上海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000000元;2.判令高原汽车公司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及东方网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所造成的影响。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高原汽车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威马成*公司申请的八项专利系其前员工利用在高原汽车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技术秘密信息所获得的专利,主张威马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该案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18)川民初****号。威马成*公司、威马集团公司、威马上海公司认为高原汽车公司在该案中存在三类恶意行为,分别为:(一)高原...(本文书还有5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