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价款1267290.71元、逾期付款利息115627元,合计1382917.7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兰州万科)万科城供应钢材。合同约定钢材单价价格由基础价、吊运费、加价款构成,合同金额暂定6500万,最终以双方结算为准。基础价按提货当天我的钢铁网上公布的兰州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对应厂家规格对应信息价为准,结算单价为:货到现场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个工作日内日付某该批次货款,钢材的结算单价以基础价为准含吊装及运输费;当月20日对账,次月30日之前付款按基础价每吨钢材加价100元,若在次月30日不能付某该批次货款,被告应从次日开始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钢材加价款每天每吨加价3元,直至计算到付某全部货款为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钢材,截至2021年7月7日,欠付钢材加价款1267290.71元,2021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钢材加价款抵款协议》,被告以西宁万科公园里的房屋抵顶上述加价款,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一、对诉求第一项因为双方已经签订了钢材加价款的抵款协议及地方付款的约谈记录,故对该加价款的金额不予认可;二、根据该约谈记录,剩余价款双方对该笔款项应进行结算,余款付款条件并不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价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被告及案外人签订了...(本文书还有7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