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被告人董**趁颍上县润河镇双洋村村委会无人之时,潜入村委会大办公室,窃取被害人余某包内收取的村民委托代缴的养老保险金2400余元。2023年3月,在颍上县润河镇双洋村被害人陈*花家门口,盗窃陈*花电瓶,后将电瓶变卖。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277元。
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董**在颍上县润河镇双洋村赵*洋西队高某家门前将高某放在自家门前椅子上的400余元盗走。
2023年12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董**在颍上县润河镇双洋村青年桥“姜*亮批发部”将王*玲商铺内的一盒玉溪香烟、两盒金皖香烟以及190元现金盗走。
某某机关为证明指控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某某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董**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