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获得2020年7月表扬、2020年9月表扬、2021年1月表扬、2021年6月表扬、2021年9月表扬、2022年3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共计七个表扬。另查明,该犯分别于2015年6月6日、2017年9月18日、2019年3月25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20000元、28000元,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