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李**诉被告李**、郸城县汲************、郸城县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郸城县汲************、郸城县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确认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牛**丈夫李**(忠)与被告李**系兄弟关系。李**在2015年8月不幸因病去世。在原告家分家时,李**的父母,即牛**公婆,主持分家,分给了我家3人2.8亩耕地。这2.8亩地一直由原告家**,并领取国家的粮农补贴。后*,李**的父母也去世了。原告一家**的这2.8亩耕地的承包权从来没有纠纷。因原告牛*和丈夫李**去新疆(当时李**还在世),我们的承包地才让李**耕种,虽然说好的有租金,但因为是亲戚关系,原告从来没有给李**要过租金。2017年我...(本文书还有3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