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山县农*******与被告彭**、王**、刘*、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山县农*******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刘*、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县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彭**、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1395.66元(该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计算至2022年3月3日);并判令二被告承担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12.155%另行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彭**、王**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402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吕*对以上第1、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6日,被告彭**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彭**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