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万*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万*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973.62元、利息14098.04元、违约金及手续费2364.36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此后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6436.02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万*承担。
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万*向某某分行申请办卡,经某某分行核准后发卡,卡号为6221********,后万*申请换卡,卡号变更为62216829...(本文书还有1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