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变更为2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17日14时25分许,原告驾驶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沿唐河花园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星江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与自南向北进入道路左转弯李*驾驶的雅迪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张*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唐河县公疗医院就诊并住院。经诊断为锁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膝关节损伤等。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次等责任。现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李*辩称,1.虽然发生了交通...(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