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薛*因与被申请人康*、郝**、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市分公司、中国人民************************、杨*、吕*市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审的审判组织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吕*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杨*所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记载的视频影像不足以认定杨*对郝*平死亡不负有责任,车载行车记录仪仅能够记录车辆正...(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