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后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6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5月5日为3200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