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内蒙古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2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指示,将自有566.81吨煤炭以被告名义于2018年6月1日前送到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打收条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原告送到。-2-
中化弘润石油化...(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