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梁**诉被告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杨**、陈**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2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孔**,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884.84元及利息1323556元共计1528440.84元;(以204884.8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自199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直至完全还清,计算公式:204884.84×2%×(27×12-1);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弟,被告于1994年10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兹借到杨**、杨*云现金贰拾万零肆仟捌佰捌拾肆元捌角肆分(¥204884.84元)。用给建房及装修(北区连十街**号杨**、陈**住宅)。此笔借款日后逐步归还。此借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直到还清借款借据便取消,借款人杨**。”因为原被告是亲兄弟。原告只是每年到年终向被告讨要,被告有时也主动向原告做出逐步偿还的承...(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