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因与被上诉人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认定事实中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所有的认定错误。因为,邢楼村委会出具了两份内容相反的证明,2023年8月4日出具的证明中做了虚假陈述,2023年9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没有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所有的内容,一审错误采信8月4日的证明内容,对此应予以纠正。其次,一审认为邢楼村委会在被上诉人父亲去世后,又将案涉土地分给了被上诉人明显错误。一审已经查明案...(本文书还有3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