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因装修需求资金向原告借款14000元,后陆续添置家电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和2000元。共计21000元,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给被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任**辩称,不同意原告损失请求,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借款的合意,也没有借款的事实,更没有借款凭证,原告当庭撤回2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2000元是给被告买东西用了,更说明原被告之间是情侣关...(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