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因诉郑州市惠******(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7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被上诉人惠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崔**、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3月8日,惠济区政府针对凌**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惠赔决字(2017)8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凌**的行政赔偿申请与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都是基于房屋被拆除的同一事实行为,凌**的损失已由生效民事判决判令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园公司)按照评估补偿协议支付,决定不再重复给予赔偿。凌**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凌**涉诉房屋所占用土地于2004年12月30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5)51号)文件批准征收。2012年3月10日,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受惠济区政府委托,组织毛庄村委会和鹏升公司将凌**的涉诉房屋强制拆除。...(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