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男,1973年5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现羁押于吉林省延吉监狱。
再审申请人吉林某邦********(以下简称钰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某*********(以下简称国*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钰邦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原审判决只凭借王**的自认,即判定由其自行承担此债务,这严重与事实不符。完全忽略了该案的客观事实,该案的连环出借、转款事实有相关转账记录为凭,每笔转账的时间、标的吻合,且借款最终全部进入国*公司法人国*的账户。虽然借款事实繁琐,但案涉证据链完整。2.钰邦公司于8月3日给国*转款10万元是其按照王**和国*的意思...(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