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号。
负责人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
负责人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号第一国际中心**层**层**层。
负责人曹*,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0)吉0194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对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吉01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民事赔偿部分改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