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某财产保*******(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雅龙、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3日22时30分许,张某驾驶蒙d7××**号小型轿车沿s5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城县xx镇xx公司xx路段处,与道路前方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李*1驾驶的皖mq××**号小型客车相*,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宁城县xx大队认定,李*1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皖mq××**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皖mq××**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9800.80元。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系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中张某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公司同意按照事故...(本文书还有1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