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的诉讼请求(不服金额34.9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没有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崔*与吴**之间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本案借条中借款金额36.5万元吴**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条虽成立但并未生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补充说明系吴**单方面打印让崔*签署,吴**的前后陈述相互矛盾。首先,吴**在诉状中称案涉借款是通过微信、支**转账及现金交付崔*,但从崔*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