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合计¥809812.92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3745.38元(以欠款809812.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7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乙公司并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