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万***********(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大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万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油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服金额为2,244,561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从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存在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理由如下:以下证据完全可以证实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被上诉人对该事实是明知的。首先,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量认证单》、《现场经济签证单》能够证实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其中《工程量认证单》是关于案涉工程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的确认,在最下方是上诉人的签字,并且该份认证单已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进行了确认;《现场经济签证单》是对具体施工工程量变化的描述,其在下方分包单位有被上诉人万某公司的盖章,负责人处是上诉人签的字,上述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本文书还有5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