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伍**、原审第三人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3)赣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伍**偿还魏**不当得利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伍**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票据具有有价证券的特征,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可按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持票人相应地享有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票据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案涉承兑汇票系纸质的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其特性:一是其信用好,承兑性强,由银行做担...(本文书还有4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