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詹**,男,197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第三人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与黄*协商同意自2022年2月起,租金减为60000元/月,双方已经履行10个月1.李**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了李**与黄*协商同意自2022年2月起,租金减为60000元/月因疫情影响,生意显著减少为维持经营,李**于2022年初与黄*,在证人詹某拓的见证下,在黄*的办公室当面协商变更租金经协商,黄*同意自2022年2月起退租**楼及**楼部分区域、租金减为60000元/月、电梯由李**拆除、退租的区域边缘位置可由李**暂时存放物品等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一审时证人詹某拓出庭证明了上述事实,并愿意与黄*当庭对证李**申请传唤黄*出庭对质,但黄*不出庭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黄*每月下旬向李**催收租金后,李**...(本文书还有21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