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地产********(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成*市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在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2民初****号**案中,某丙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就案涉项目出具了与本案一致的《确认函》《承诺函》,本案与该案的两份函件除出具的主体、施工位置之外,格式、内容完全一致,(2023)川0192民初****号判决认定了某甲公司并非案涉项目的建设方,重庆某某公司无权要求某甲公司承担债务,据此可以推翻一审、二审判决将某甲公司列为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一审中,某甲公司提...(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