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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四川某分*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金融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物价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民事案件>>历史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执行异议>>民事案件>>非讼程序案件案由>>实现担保物权>>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卢*、李*、罗*、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乙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成*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某丙公司支付律师费24万元;3.某丁公司对某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某戊公司、卢*、李*、罗*、陈*对某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中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1840号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184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成*中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川01执异****号执行裁定变更某甲公司为(2015)成执字第****...(本文书还有118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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