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原审被告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人保天津分公司无需赔偿7,500元租赁费损失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鲁*承担。事实与理由:1.鲁*主张的租赁费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法定赔偿范围;2.车辆维修时长过长,应当予以酌减。
鲁*未发表答辩意见。
尚*未陈述意见。
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车辆租赁费7...(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