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白银派森********(以下简称派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银高新************(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以下简称高新建设发展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辰旭********(以下简称辰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派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案涉500万元款项系被申请人入股的投资款,再审申请人已在一审中举示了《合作协议书》、被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签署的《白银派森********章程》以及白银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等证据予以充分证...(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