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冯**、中国平安*****************、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勇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中国平安*****************、中国平安******************祝**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7月28日,被告冯**驾驶粤lm88o小型客车行驶至连州星子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连州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连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2021年2月2日,原告经连州市星子中队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鉴定结果出具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冯**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被告冯**车辆的投保人,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
参照粤高法(2018)39号文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原告损失如下:
1、医疗费49470.91元,医疗费发票据实计算;2、后续治疗...(本文书还有5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