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济南市莱***********(以下简称龙昌公司)、陈**、陈**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龙昌公司的2014年3月10日、2015年11月23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撤销陈**在龙昌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恢复崔*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3.撤销陈**在龙昌公司的股东身份,恢复崔*认缴出资额300万、陈**认缴出资额330万的信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龙昌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10日、2015年11月23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陈**、陈**伪造原告签名,做出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免去原告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陈**为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吸收陈**为公司新股东...(本文书还有4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