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理赔款69434.19元、未付保费3344.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1062.57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72778.4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按1倍lpr计算),以上暂计73841.0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光大银行于20...(本文书还有1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