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张**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闫**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委托案外人田某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该截图显示2023年8月4日被...(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