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园公司辩称,一、案涉安装工程并未完工且未验收合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中燃公司与博园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了《燃气管道安装合同》,由博园公司对沙尔沁公租房、博园公司公租房项目的燃气基础设施进行输配配套工艺系统安装,合同第九条第7项约定:“本合同附件一、付**、附件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署后其生效”,其中附件三约定工程安装内容包括工程涉及3582户房屋的抽油烟机和燃气灶、ic卡智能燃气表、灶具、各种管材、配件等安装。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可知,工程内容及范围包括主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安装内容,附件三约定的安装范围是安装工程的一部分,属于施工内容。另外,无论附件三中抽油烟机及燃气灶等安装是在室内装修前进行,还是室内装修完进行,安装条件的限制都不能改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安装工程的内容及范围,中燃公司应依约履行安装义务。中燃公司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油烟机和燃气灶等的安装,案涉安装工程未完成竣工且未经验收合格。在本案一审中,中燃公司提供的两份竣工报告均无博园公司的参与及签字确认,系中燃公司自行制作且有部分修涂改的情况,不能作为验收依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附件三...(本文书还有4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