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辩称,一、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甲公司的上诉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是属于行驶还是处于静止并无明确规定,仅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即构成交通事故。同时根据该条第一款,本案事故发生的场所虽不在道路上,但综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事故车辆属于特种作业车辆,该车经常处于在道路及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特种作业,其风险在某某保险公司对此应当明知。该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了庞**的人身伤害,应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某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某甲公司所称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二、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重复计算问题,一审法院已经于2024年6月28日下发裁定书予以补正:“被告某某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庞**各项损失共计26185.7元。”重复计算问题已经解决。综上,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
刘**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某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