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诉被告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被告沈**主张李**与其系合伙关系应共同承担责任,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李**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2024年4月2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支付下欠原告工资及垫付的材料款30466元(其中工资12000元、垫付材料款18466元);2.由被告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因被告沈**追加李**为共同被告,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下欠原告工资及垫付的材料款30466元(其中工资12000元、垫付材料款18466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因宁夏某某公司宿舍楼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工地负责人,约定工资8000元/月。2017年底,被告承包的上述工程完工,可对...(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