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绿色**********(以下简称绿色农华公司)与被告儋州农茂******(以下简称儋州农贸公司)、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色农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儋州农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绿色农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儋州农茂公司偿还欠款268944.6元;2、儋州农茂公司支付利息(以268944.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3、倪**对儋州农茂公司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儋州农茂公司、倪**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绿色农华公司与儋州农茂公司于2016年10月3日签订《肥料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绿色农华公司向儋州农贸公司供应肥料产品。合同签订后绿色农华公司陆...(本文书还有2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