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为与被告义乌伊蒙******、补**、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义乌伊蒙******名下天猫网店“眼镜狗旗舰店”的支付宝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义乌伊蒙******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并已由案外人朱*君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义乌伊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义乌伊蒙******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670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结清日止);2、判令被告义乌伊蒙******承担本案律师费21000元;...(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