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以下简称永**)因金**(以下简称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金**出庭负责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行初****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金政复不受字﹝202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责令金**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行政答辩状载明:“金政复不受字﹝202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是2022年7月21日收到县政府的复议决定,2023年2月15日申请复议,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才不予受理。”上诉人认...(本文书还有2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