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刘*、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刘*,被告平安北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平安北分赔偿医疗费1750.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3192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480元、护理费1408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1000元、病案复印费27元、鉴定费3150元;2.判令平安北分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刘*予以赔偿;3.诉讼费由刘*、平安北分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6日7时47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刘...(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