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下称原告)与被告潘**(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萌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110000元及自2016年8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4日前,被告因商业资金缺乏向原告分别借款数万元,2016年8月14日经过结算,被告出具11万元的借据。借款至今本金及利息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经...(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