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9月2日0时0分37秒某某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驾驶其公司所有的鲁某1****小型普通客车从山东孝里北站进入高速,在2023年9月2日0时8分许沿g9911济南都市圈环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25公里200米处,碰撞一静置在高速路面上的轮胎皮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德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于2023年9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事发后,某某铝业公司致电某某高速工作人员,未能通过监控等发现掉落轮胎皮的车辆线索,其并要求某某高速赔偿车辆损失未果,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诉讼中,某某铝业公司申请法院对其所有的鲁某1****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鲁某1****小型普通客车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金额为25252元,某某铝业公司并因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
另查明,某某铝业公司的车辆事...(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