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淮南市诚***********(以下简称诚品公司)、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被告肖**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淮南市诚***********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217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王*系同村村民,王*是从事个体装饰装修的个体经营者,原告多次跟随王*从事装修工作,2021年11月被告王*承包有淮南市诚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的部分工程,该工程位于山南华城舜山名邸**号楼**单元**室,王*指派原告干披腻子活,口头约定每天300元报酬。2021年11月11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站在脚手架上干*,被告3手扶脚手架指导原告干*,施工中被告3接听手机离开脚手架,因无人扶持,导致脚手架滑落,原告从高空坠落摔倒在地,...(本文书还有3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