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精诚徽药********(以下简称精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浙远***********(以下简称浙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浙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浙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精诚公司收到浙远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与事实不符,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浙远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精诚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法院在对该复印件上签名的两名员工询问时,两名员工也都没有确认收到过该竣工验...(本文书还有15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