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唐**、唐**、吕**与被告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与唐**、唐**、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88650元及损失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11734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日起,被告租赁唐某华的仓库从事制冷业务,年租金16000元。截止2018年3月5日,被告拖欠租赁费51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占用仓库,拖欠租赁费累计88650元没有给付。2022年7月9日,唐某华去世,各原告系法定继承人,继承上述债权。现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支**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丁**辩称,1、我和唐某华签订了...(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