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人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4)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甲西安分公司和某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于*,原审第三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某丙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调解协议》中被上诉人已经确认其系吴*招聘人员且其工资数额需要吴*进行认定。原审法院罔顾事实,错误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甲西安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拒不追加吴*为第三人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毫无依据认定案涉工资数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理由如下:一、依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调解协议》明确被上诉人系吴*聘用人员,上诉人仅承担在50万限额内的代付责任,对于被上诉人的工资需要吴*进行确认。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罔顾约定错误认定工资数额明显有误。2023年1月17日,上诉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在铜川住建局及劳动监察大队的组织下做为甲方与被上诉人做为乙方签订《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如下:乙方等20人系白桦国际项目负责人吴*聘用的工作人员。第1条“双方同意,甲方无法确认乙方主张的工资的真实性,具体每个人的欠款金额需要吴*一一确认。”;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工资数额并未经过吴*任何确认。第二条“甲方同意在2023年5月31日...(本文书还有7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