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曾**、姜**、黄**、凌**、高*、陈**等人长期在网上非法获取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一百万条以上,并向王*(已判刑)、黄**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20490元;姜**非法获取并向案外人高**、邓*、刘**、孙*、李双双等人多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83112.24元;黄**非法获取并向支付宝昵称为“成都市氤禅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含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崇春初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民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51500元;凌**非法获取并向曾**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9480元;被告人高*非法获取并向曾**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6910元;被告人陈**非法获取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7295条;被告人郭*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万条。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凌**退回违法所得19000元,黄**退回违法所得51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曾**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因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带到正阳县的。2020年7、8月份,我开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聊天工具购买和获取一些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互联网信息转卖给别人,从中获取利润。我购买和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2000万开房信息”、“七亿人口数据”、“车主信息”、“***员信息”、“12306购票信息”、“贷款信息”等,还有一些支付宝账号,*******、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我获取的这些信息都在扣押我的笔记本电脑、西部数据硬盘以及u盘里,这里面大概有三千多万条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有的是我用比特币购买的,有的是从网上下载的,我存储这些信息是想着如果有人找我购买的话,我可以卖给他们赚点钱。我一共有13个qq号,其中有一个号是30777389,昵称“沈万三”,是我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业务号。我的一个微信号*******,昵称“沈万三”。我的部分qq号和微信号因为发布涉及...(本文书还有7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