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长城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代理人黄*、被告长城公司的代理人吴**和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4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间,我在被告张**承包的被告长城公司在河区金牛国际一期住宅别墅工地上,从事管理、看管、做杂活等工作,年薪49000元,2017年原告支出部分零花钱,还应得工资49000万元(有欠条),后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长城公司辩称:要求追加胡士才为被告,我公司与胡士才签订有工程施工管理协议。原告陈述事实不清,不符合常理、逻辑和客观事实。表现在孙**等7原告的系列案件中,除赵*东的工作性质是管理看管收料外,其余均为干杂活;这些人员工资均在4万元以上,其中有3人超过60岁,明显高于正常水平;故孙**等7原...(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