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93624.33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4年11月1日止的利息1285.86元;3、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4年1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4年12月22日的利息为3711.13元)【以上金额合计:198621.32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日,被告宗**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24.8万元,月息2%,2022年11月1日归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依约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息。2022年11月2日被告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原告借款2...(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