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北京我爱***********(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我爱我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赵**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5506.46元;2.请求依法判令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赵**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6051.72元;3.请求依法判令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赵**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12日工资差额22443.25元;4.请求依法判令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赵**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工资725元;5.请求依法判令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643.67元;6.请求依法判令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税后29903.49元;7.本案诉讼费由我爱我家公司承担赵**当庭将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赵**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23168.25元事实与理由:赵**于2016年11月20日入职我爱我家公司,担任现金出纳,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的月工资为3500元赵**在职期间,我爱我家公司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且拖欠赵**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于2020年12月14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我爱我家公司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赵**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诉至法院我爱我家公司辩称,不同意赵**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因为赵**起诉,仲裁裁决款项尚未支付赵**于2016年11月10日入职,赵**不存在加班,加班需要填写审批单,逐级审批通过后,在人力部门备案后可执行,没有收到过赵**的加班申...(本文书还有7713字未显示)